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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抱腿团可入三宗罪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0:10 阅读: 来源:护踝厂家

本报29日报道了《魏师傅紧关车门斗歹徒》一事后,记者接到许多市民和热心读者的电话,纷纷赞扬魏师傅是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更有市民为暗藏玄机的车厢支招;警方在教市民防扒的同时,更希望受害人能及时报案,不要怕引火上身。本报记者特就所涉及的、九江市民称之为抱腿的行为进行法律咨询,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表示,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夺和抢劫三个层面。罗嗣音告诉记者,我市首例扒窃入刑案日前就在浔阳区法院作出了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自2011年5月1日扒窃入刑以来,我市审理的首例扒窃入刑案。

罗嗣音表示,当作案人在车上行窃,得手时没让受害人发现,而且盗窃数额较大,直到发现并报案后才将作案人员抓获,作案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作案人是趁乘客注意力分散,趁机抢走乘客财物,没有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则作案人犯抢夺罪。

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作案人因在行窃作案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并制止,而采用暴力手段,则作案人就构成了抢劫罪。

法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民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是一名反扒志愿者。林先生称小偷作案主要有如下三个方式:一是挤车门;二是割包;三是遮挡掏包。

挤车门是小偷们惯用的伎俩,通常是多个小偷联手作案。乘客要上车时,就会有人跑到前面挡住乘客,用各种方式分散乘客的注意力,方便后面的同伙作案。

林先生支招: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应立刻将包或财物护在胸前,上车以前要把自己的财物放在安全的地方。

割包也是小偷在公交车上常使的招数。一些女士上车后,包就随手背在身侧,小偷就会靠近将包割开行窃。

林先生支招:防止被小偷割包,最好的做法就是将包护在胸前,当发现有人靠近时要多注意。

遮挡掏包也是小偷们惯用的一招,因为公交车上乘客们少不了打个电话,可打完电话后手机随意往衣服兜里一放,这个不经意的动作往往早已被小偷收入眼底,然后就采取遮挡掏包的方式下手。

林先生支招:对付这种遮挡掏包法,乘客就要把自己的东西保管好。还有些小偷佯装摔倒抱住乘客的脚或是低头寻找东西,分散乘客注意力,其他同伙趁机弄断乘客的项链。

魏师傅的事迹被报道后,很多读者致电本报,称赞魏师傅是个见义勇为的好心人。市民王先生说:碰到这种事情,多数人都是睁只眼闭只眼,而魏师傅却挺身而出,这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这样的人,就是有社会良心的人!

此事也引起了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客运管理大队的关注。该大队民警郭正丹说,市民在乘车期间,要尽量做到财不外露,不让小偷有可乘之机,当遇到违法分子时,不怕引火上身。郭正丹表示,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时,还要及时向警方报案,争取破案时间。(记者 朱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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