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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类案件强制备案-【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38:09 阅读: 来源:护踝厂家

借贷网讯  “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在向省人大提交的条例草案说明中称。

第14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三种情形分别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目前初步的决定是,直接货币借贷向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报备,企业债券类借贷则向温州金融办报备。

为了让备案制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第15条);二是,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第17条);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不得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第18条)。

反向约束主要也有三个方面:针对一些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助性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丁敏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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